(三)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等衍生品類交易;
(四)為企業或項目提供擔保;
(五)開展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財政部門、基金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國家級基金要立足全局,根據基金定位重點支持國家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重點領域,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區域重大項目以及示范帶動效應強的民間投資項目,補齊產業發展短板,突破產業瓶頸,聚焦少數關鍵領域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鼓勵國家級基金加強與地方基金聯動,在前沿科技領域和產業鏈供應鏈關鍵環節,結合地方資源稟賦,通過聯合設立子基金或對地方基金出資等方式,形成資金合力。
第八條地方基金要找準定位,在省級政府管理下統籌考慮本地區財力、產業資源基礎、債務風險等情況,因地制宜選擇投資領域。地方基金或其子基金投資項目時,要結合基金定位及地方實際,嚴格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規范招商引資行為等有關要求,注重支持產業升級和創新能力提升,支持小微民營企業和科技型企業孵化,帶動社會資本有效參與。
第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省政府投資基金重點投資領域清單(以下簡稱“省級清單”),作為省級政府加強本地區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的依據。
省級清單經省級政府批準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程序調整,原則上同一年度至多調整 1 次。省級清單所列重點投資領域應以三級分類形式列示,其中一級、二級分類應分別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門類”、“大類”相對應,三級分類細化至符合本辦法有關要求的具體產業。
第十條各級政府投資基金設立過程中,基金設立發起部門應當就投向領域征求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本辦法,按照基金審批層級,對基金投向領域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方向要求等出具意見。
第十一條本辦法印發前已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投向領域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以及同一地區同類基金較多、投資領域明顯交叉重合的,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調整并在存續期滿后有序退出,同時在保障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前提下,鼓勵相關基金整合重組。
第十二條本辦法印發后新設立或續期的政府投資基金,在第一筆實繳資金到位后 20 個工作日內,應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管理的全國政府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本辦法印發前已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未完成登記的,應在本辦法印發后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政府投資基金應按要求向財政部門及時申請辦理國有資本產權登記。相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和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和政府投資基金有關管理辦法對政府投資基金開展投向評價。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 5 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黨中央、國務院對具體政府投資基金投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