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綜合評價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動態管理,規范專家評審行為,提高評審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魯財采〔2025〕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專家綜合評價工作,適用本規則。政府采購項目中的自選專家參照本規則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綜合評價,是指通過設定量化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機制,由相關方對專家在一定時期內的評審行為與成效,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評價。
第四條 綜合評價工作遵循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專業評價、履職評價、信用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本規則所稱專業評價,是指通過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平臺(以下簡稱平臺)調取專家基本信息、培訓情況等數據,由系統自動賦分生成。
本規則所稱履職評價,是指在評審活動結束后,參與同一項目的采購人、專家、采購代理機構,按照預設的評價指標,在規定時間內相互進行“背靠背”評價。
本規則所稱信用評價,是指監管部門在一定時期內,對經核實的專家被舉報、投訴或不當行為報告等情況進行的評價。
第五條 綜合評價依托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平臺專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施。評價結果以評分形式體現,每個評分周期為一個日歷年度,滿分為100分(不含加分項)。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級次和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分庫專家開展綜合評價工作。
第七條 綜合評價量化指標由山東省財政廳制定發布。
第二章 專業評價
第八條 專業評價主要依據專家職稱、執業(專業)資格、學歷學位、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年限及次數、參加業務集中培訓及考核情況、完成日常培訓要求等情況進行。專業評價采取分項賦分制,總分值為20分。
第九條 專家業務集中培訓及考核由省財政廳、各市財政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培訓內容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業務知識、評審實務、廉潔紀律和職業道德等。
第十條 專家日常培訓由省財政廳依托系統建設的線上培訓模塊組織實施。每位專家每年度應完成不少于10學時的線上培訓。
第三章 履職評價
第十一條 履職評價采取打分制,實行一項目一評價,設置專業素質、職業道德、評審質量、評審紀律、配合處理質疑等五個分項指標,總分40分。
第十二條 履職評價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兩方根據專家在政府采購項目中的行為表現逐項打分,兩方的算術平均分即為該項目的履職評價得分。專家的年度履職評價得分為其當年所有參與項目得分的算術平均分。當年未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該項得分取該專業當年所有參加項目評審專家履職評價的平均分。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專家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不含評審結束當天)完成履職評價。若項目后續發生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在質疑處理結束后七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指標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