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根據創新概念交流情況,對采購方案內容進行實質性調整的,應當按照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查、核準程序。
第十八條 采購人根據創新概念交流結果,形成研發談判文件。研發談判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一)創新產品的最低研發目標、最高研發費用、應用場景、研發期限及有關情況說明;
(二)研發供應商數量;
(三)給予單個研發供應商的研發成本補償的成本范圍和限額,另設激勵費用的,明確激勵費用的金額;
(四)創新產品首購數量或者金額;
(五)評審方法與評審標準,在談判過程中不得更改的主要評審因素及其權重,以及是否采用兩階段評審;
(六)對研發進度安排及相應的研發中期談判階段劃分的響應要求;
(七)各階段研發成本補償的成本范圍和金額、標志性成果的響應要求;
(八)研發成本補償費用的支付方式、時間和條件;
(九)創新產品的驗收方法與驗收標準;
(十)首購產品的評審標準;
(十一)關于知識產權權屬、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的響應要求;
(十二)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的要求;
(十三)創新產品的迭代升級服務要求;
(十四)研發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五)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時間和地點,以及響應文件有效期;
(十六)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辦法所稱評審因素,主要包括供應商研發方案,供應商提出的研發成本補償金額和首購產品金額的報價,研發完成時間,創新產品的售后服務方案等。其中,供應商研發方案的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本辦法所稱標志性成果,包括形成創新產品的詳細設計方案、技術原理在實驗室環境獲得驗證通過、創新產品的關鍵部件研制成功、生產出符合要求的模型樣機以及創新產品通過采購人試用和履約驗收等。
第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向所有參與創新概念交流的供應商提供研發談判文件,邀請其參與研發競爭談判。從研發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
采購人可以對已發出的研發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導致供應商準備時間不足的,采購人按照研發談判文件規定,順延提交響應文件的時間。
第二十條 供應商應當根據研發談判文件編制響應文件,對研發談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實質性響應。響應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供應商的研發方案;
(二)研發完成時間;
(三)響應報價,供應商應當對研發成本補償金額和首購產品金額分別報價,且各自不得高于研發談判文件規定的給予單個研發供應商的研發成本補償限額和首購費用。首購產品金額除創新產品本身的購買費用以外,還包括創新產品未來一定期限內的運行維護等費用;
(四)各階段的研發成本補償的成本范圍和金額;
(五)創新產品的驗收方法與驗收標準;
(六)創新產品的售后服務方案;
(七)知識產權權屬、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八)創新產品的迭代升級服務方案;
(九)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要求的響應內容;
(十)其他需要響應的內容。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的研發方案,包括研發產品預計能實現的功能、性能,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其他產出目標;研發擬采用的技術路線及其優勢;可能出現的影響研發的風險及其管控措施;研發團隊組成、團隊成員的專業能力和經驗;研發進度安排和各階段標志性成果說明等。
第二十一條 談判小組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對相關內容進行細化調整。談判主要內容包括:
(一)創新產品的最低研發目標、驗收方法與驗收標準;
(二)供應商的研發方案;
(三)研發完成時間;
(四)研發成本補償的成本范圍和金額,及首購產品金額;
(五)研發競爭談判的評審標準;
(六)各階段研發成本補償的成本范圍和金額;
(七)首購產品的評審標準;
(八)知識產權權屬、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